中新網重慶7月10日電 (張志清楊爽)為偷雞而觸犯搶劫、盜竊兩個罪名,並獲刑三年以上,拿到判決結果的被告人李躍(化名)在庭上顯得出人意料的平靜,留下一旁的母親泣不成聲。
  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,李躍與何某、謝某經事前共謀盜竊,一同來到重慶市大足區郵亭鎮某村一農戶的院壩外。通過分工,三人決定由李躍在戶外望風,何某、謝某翻牆進入院壩盜竊土雞。
  何、謝二人入戶成功竊得了三隻土雞後,交由李躍藏匿在該農戶家一平房房頂上進行看守。該房頂與外界小路相通,中間用一塊預製板連接。
  就在何、謝二人再次翻入該農戶院壩內行竊時,躲藏在房頂的李躍被路人發現。路人持扁擔欲到房頂查看並實施抓捕,為抗拒抓捕,李躍持扁擔在房頂與路人對砍數下,逼迫路人退後數步,隨後,李躍又撿起磚頭投向路人,但出口仍被路人堵住,無法逃脫。
  此時,聽見打鬥聲的何、謝趕來相助,並乘路人不備從後將路人撞倒,致其受傷。李躍則乘亂與同伙攜帶另外竊得的兩隻土雞一同逃離現場(房頂上三隻雞未能帶走)。
  隨後,三人來到該村另幾處農家,採用相同分工方式,入戶竊得土雞三隻。
  當晚23時許,李躍帶著三人已成功竊得的土雞先來到該村一公路岔路口,在等待接應仍在繼續行竊的同伴時被群眾抓獲。
  在審理過程中,李躍的辯護人提出,李躍的行為僅構成盜竊罪一個罪名。理由是李躍的暴力未針對失主本人實施,李躍的盜竊已經既遂,並已脫離盜竊現場,在其躲藏過程中被路人發現而與之打鬥,暴力行為與先前的盜竊行為在時空上已經隔斷,不具備刑法對轉化型搶劫所規定的“當場性”要件,故對前後行為應分別依照有關法律定罪處罰。
  法院認為,李躍在樓頂藏匿看守土雞時,其同伙在該戶人家的盜竊行為仍在持續,三人在事前就盜竊具有犯意聯絡,故李躍藏贓並等待接應同伴的樓頂亦可視為盜竊現場的延伸。此外,為抗拒抓捕實施暴力的對象並不局限於受害人本人,抓捕人也可能是其他公民。故無論從時空的當場性,還是從暴力針對的對象來看,以上辯解均不能成立。
  李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與他人實施盜竊被髮現後,當場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,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。隨後,李躍與同伙多次以翻牆入戶的方式秘密竊取他人財物,其行為另構成盜竊罪。
  結合其如實供述、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等情節,法院作出以下判決:李躍犯搶劫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;犯盜竊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;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,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。
  法官10日向媒體介紹此案時表示,本案的起因源於盜竊幾隻不值錢的土雞,但事態卻朝著人意想不到的方向在發展,李躍及同伴選擇的作案地點為偏僻的農村,且是在深夜時分翻牆入戶實施盜竊,較之一般盜竊,社會危害性更大。李躍為抗拒抓捕所使用的扁擔、磚頭雖不是事先準備,但持扁擔與人對砍、扔磚頭的行為使他人的人身安全處於危險境地,更使人無法上前一步,說明暴力已達到讓人不敢或不能直接實施抓捕的程度。故無論從社會危害性角度,還是抗拒抓捕採用的暴力程度來看,均符合盜竊罪及搶劫罪的構成要件,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重慶一男子偶生貪念入戶盜竊 偷雞八隻獲刑三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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